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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前截止!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即将颁布,民航局对两份过渡性措施文件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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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小编获悉,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发布“关于CCAR-66部修订实施过渡性措施文件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为配合即将颁布的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顺利实施,我司完成了以下过渡性措施文件的起草工作。现广泛征求行业意见:


(1)CCAR-66R3实施及CCAR-66R2执照转换方案;


(2)维修培训机构按CCAR-66R3实施执照培训试点要求。


各单位可在中国民用航空局(www.caac.gov.cn)网站的“互动交流”页面中的“意见征集”栏目中下载上述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及意见反馈表WORD版。请于2020年4月20日前反馈飞标司,联系电话010-64473555,电子邮箱 zhaoyy@mail.castc.org.cn。


CCAR-66R3 实施过渡计划及 CCAR-66R2 执照转换方案


一. CCAR-66R3 实施过渡计划


1. 执照培训


自 CCAR-66R3 施行之日起,新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的人 员应当参加 CCAR-147 部批准的培训机构按照 CCAR-66R3 要求组织 的执照培训,并按照 AC-66-FS-001R4 的初始申请流程申请执照。


为确保 CCAR-66R3 的实施,基于自愿原则,飞行标准司与行业确 定了首批按照 CCAR-66R3 要求开展培训的 CCAR-147 部机构(以下 简称新执照培训机构)。新执照培训机构将按照民航规 2020 年 XXX 号 文的要求准备执照培训和考试管理体系,由所在地区管理局组织审查, 报飞行标准司批准并公布。


2. 机型培训


自 CCAR-66R3 施行之日起,新申请机型签署的人员应当参加 CCAR-147 部批准的机型培训机构按照不区分专业(ME/AV 结合)的 培训,并按照 AC-66-FS-001R4 的机型签署申请流程申请签署。


CCAR-147 批准的机型培训机构没有 ME/AV 培训大纲的,应当在 实施培训前制定 ME/AV 结合的培训大纲,由所在地区管理局审查并批准。


备注:因适应 CCAR-66R3 的 CCAR-147R1 正在修订,以上批准为过渡 方式,待 CCAR-147R1 正式颁布后将按照 CCAR-147 部的批准。


二.CCAR-66R2 执照转换方案


自 CCAR-66R3 发布之日起,已经按照 CCAR-66R2 获得执照的人 员可按如下转换方案申请转换 CCAR-66R3 执照:


备注 1:可选择转换为 TA、PA、TP、PR 任一类别,如需转换为超过 一个类别的,需提供对应机型的签署经历。


备注 2:可选择转换为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任一类别(TA、PA、TP、 PR),并将限制为航空器部件维修;如需取消限制,需按照全新 CCAR-66R3 实施的培训执行。


执照转换中,机型签署为 II 类的,直接签署入转换后的 CCAR-66R3 执照;机型签署为 I 类的,可签署入转换后的 CCAR-66R3 执照,但标 注限航线维修。执照转换后,维修人员可在合理的情况下向民航局飞行 标准司申请取消限制(如经过 II 类培训,但当时经历不符合 II 类签署条件等)。


执照转换流程如下:


1. 首先登录维修人员信息平台(mp.caac.gov.cn),按照提示信息 完成注册;


2. 进入个人账号,并确认个人信息。


上述步骤完成后,在通过飞行标准司组织的审核后将直接获得转换后的 CCAR-66R3 电子执照,并可通过维修人员信息平台或手机 APP 登录个人账号查看。


上述执照转换期限截至 2021 年 XX 月 XX 日为止,截止期内未完成转换的原 CCAR-66R2 执照视为失效。


三.已按 CCAR-66R2 完成考试的过渡处理


自 CCAR-66R3 发布之日起,将不再组织新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 照的人员按照 CCAR-66R2 开展的考试。对于已经按照 CCAR-66R2 完成的考试,无论口试是否完成,均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1. 全部笔试和基本技能模块均完成的


按照本方案执照转换的原则直接颁发 CCAR-66R3 的执照。


2. 已经完成全部笔试,但未完成基本技能考试的


无需参加按照 CCAR-66R3 要求的理论模块的培训和考试,并视基本技能培训情况如下处理:


(1)已经参加按照 CCAR-66R2 要求的基本技能培训的,继续在 原培训机构完成培训和考试,并在考试通过后按照本方案执照转换的原 则直接颁发 CCAR-66R3 的执照。


(2)未参加按照 CCAR-66R2 要求的基本技能培训的,需参加新 执照培训机构按照 CCAR-66R3 要求组织的实作培训和评估,并按照 AC-66-FS-001R4 的初始申请流程申请执照。


3. 已经完成基本技能考试,但未全部完成笔试的


无需参加实作培训模块的培训和评估,可视理论考试模块完成情况作替代处理,具体替代方案如下:


按上述替代方案,缺失的模块需参加新执照培训机构按照 CCAR-66R3 要求组织的补充理论模块培训和考试,并在通过后按照如 下流程申请或更新执照:


(1)对于新申请执照的人员,按照 AC-66-FS-001R4 的初始申请流程申请执照。


(2)对于申请增加执照类别的人员,按照本方案执照转换的原则先行转换为 CCAR-66R3 的执照,再按照 AC-66-FS-001R4 的增加类别申请流程申请更新执照。


4. 未全部完成理论考试,也未完成基本技能考试的


按照上述 2、3 结合处理,并按照 AC-66-FS-001R4 的初始申请流程申请执照。


四.CCAR-66R3 英语等级考试过渡方案


自 CCAR-66R3 施行之日起,所有新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完 成执照转换的人员可以通过参加新执照培训机构按照 CCAR-66R3 要求 组织的英语等级考试,并按照 AC-66-FS-001R4 的流程申请英语等级标注。


英语等级标注的过渡期限截至 2022 年 XX 月 XX 日为止,截止期内 未完成英语等级标注的将按照相应规章限制使用英文持续适航文件实施维修工作。


五.注意事项和保障措施


上述 CCAR-66R2 执照完成转换后,各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要注意以下事项:


1.转换后的 CCAR-66R3 执照不再区分 ME、AV 专业,但不限制各单位在人员资格授权时仍区分专业,而且建议基于维修人员学历教育的专业区分。


2. 部分人员按照 CCAR-66R2 完成的考试可能存在未参加培训直 接考试的情况,在人员资格授权前需要充分了解其培训经历。


3. 转换后按照 CCAR-66R3 的机型签署不再区分 I、II 类签署,实 质是取消 I 类签署,再组织外站人员参加的 I 类培训将无法申请机型签署。


4. 原部件维修人员执照转换后的 CCAR-66R3 执照不再限制部件项目类别,但不意味对授权维修放行项目不需要培训,而是应当按照 CCAR-145 部的要求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培训。


尽管上述提示注意事项原本是各单位在维修人员资格授权时需考虑的因素,各航空公司、维修单位的主管监察员还应当在开始执照转换时完成一次对各单位人员资格授权规范的特殊监察,以此作为 CCAR-66R3 实施和 CCAR-66R2 执照转换的保障措施。


维修培训机构按 CCAR-66R3 实施执照培训试点要求 (民航规 2020 年 XXX 号)


一.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按照 CCAR-147 部获得各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理论和基本技能培训批准,并申请作为按照 CCAR-66R3 实施执照培训的维修培训机构。


二.申请和批准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以正式函件的方式向民航局飞行标准司提出申请。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将在确认其符合适用范围后予以受理,并转其所在地区管理局按照本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


对地区管理局经审查确认符合本文件要求的维修培训机构,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将统一以公布清单的方式予以批准。


上述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准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按照CCAR-66R3实施执照培训的要求


(一)设施设备要求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能力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足够的不受气候因素影响的理论培训教室,并有适当的照明、通风、噪音和温度控制,以保证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理论培训教室所在的建筑应当设置易于辨别的紧急通道,确保此信息传达至所有教员和学员。


(2)理论培训教室应当配备满足教学所需的演示设备,并保证所有学员都能清晰识别所演示的内容。


(3)具备足够的不受气候因素影响的基本实作技能培训场地,具有足够的工具设备和器材,并配备了适当的安全防护设施。培训中使用的消耗器材可以采用非航空器材替代,但应当确保达到同样的培训效果。


(4)具备与培训执照类别对应的真实航空器及其维修手册。航空器可以使用非适航状态的报废航空器,但其停放条件和状态应当 可按照维修手册开展航空器及其发动机维修实践,包括采用部分模 拟设备开展相关的维修实践;维修手册可以使用非现行有效的版本, 但应当保持其完整可用。


(5)具备培训教员、培训组织和培训质量管理人员合适的办公设施和设备,并具有妥善保存培训教材、资料、人员档案和培训记 录的存储设施,其中人员档案和培训记录的保存应当保证非经授权 不可接近。


(6)具备足够的理论考试和实作评估设施。培训设施可以用于理论考试和实作评估,但应当能够满足防止考试作弊的要求,并且 实作评估必须使用真实的航空器材。


(二)人员要求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培训执照类别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1)维修培训机构应当任命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各一名。


(2)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具有足够的与培训执照类别相适应的理论培训教员。理论培训教员应具有理工类大专(含)以上学历,具 备丰富的对应专业知识并通过教学法培训。


(3)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具有足够的与培训执照类别相适应的实作教员。实作培训教员应当持有对应类别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并至少具有对应类别航空器 5 年(含)以上的维修经验。实作培训教员可以聘用合作维修单位的维修人员,当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并纳入维修培训机构的管理。


(4)维修培训机构还应当具有足够的负责培训组织和培训质量管理人员,其中培训质量管理人员与培训教员、培训组织管理人员不能兼任。


(三)培训大纲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针对每一所培训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编制完整的培训大纲,并符合如下要求:


(1)包括该类别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所有适用的培训模块,并且明确每个理论培训模块所配备的书面培训教材。培训教材中的知 识点和培训要素至少应当覆盖 AC-66-FS-002R1 的相关内容。


(2)明确理论培训模块各知识点对应的培训课件、设备和学时要求。


(3)明确维修实作模块各培训项目对应的培训场地、设备、文件资料和学时要求。培训大纲应当获得民航局或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


(四)培训实施规范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具备的条件和能力确定招收学员计划,并按计划招收学员,对每一名学员做好入学登记,并报局方备案。


维修培训机构可对参加理论培训的学员适当分班,每班不能超过 24 个学员,并按照分班制定教学计划。


理论培训应当按计划教学,并建立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迟到、早退或者请假超过教学时间 30%的学员不得安排参加执照考试。


维修培训机构可对参加维修实作培训的学员适当分组,每组不能超过 8 个学员,并按照分组制定维修实作教学计划。


维修实作培训应当按计划教学,并建立每个维修实作项目的教员评价制度。教员评价应当至少包括基本技能、工作规范、安全意 识和团队协作方面的评价,超过 10%的项目评价不合格的学员不得安 排参加实作评估。


每次培训完成后,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每个班组全部学员的完整培训记录,包括登记、考勤、评价记录,并及时交由专门的档案存放设施保存。


(五)培训质量控制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相对独立的培训质量控制体系,并至少包括如下方面的管理控制:


(1)培训大纲自我审核机制,包括对应培训教材、课件、资料的批准,并对培训设施、场地、设备完好性开展至少以年度为单位的定期审核。


(2)培训教员资格评估和授权机制,以确保培训教员符合培训资质和能力,包括必要的上岗前考核和定期复训要求。培训教员资 格授权应当具体到理论培训模块和实作项目。


(3)偏离培训计划的批准机制,以确保符合培训大纲的要求,包括培训设施、设备因故不能正常使用需适当调整学时的机制。


(4)班组培训实施和培训记录审核机制,以确保落实培训实施规范的要求,并对违反培训实施规范的情况采取必要的纠正和处理措施。


维修培训机构在完成每次培训后,培训质量控制部门应当逐一审核学员是否符合参加理论考试或实作评估的要求,并对审核通过的学员颁发带有本人近期照片的准考证书。


(六)理论考试和实作评估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对获得准考证书的学员统一向局方申请执照理论考试和实作评估。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局方理论考试要求的设施设备,按照与局方商定的计划组织学员有序参加理论考试。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实作评估规范,并至少符合如下要求:


(1)明确实作评估使用的航空器、设备、器材和文件资料,并 应当使用真实航空器及器材;


(2)明确实作评估教员安排计划,并符合交叉评估的要求;


(3)制定适合实作评估的项目清单,并应当涵盖航空器日常或航线维修的所有情况;


(4)制定实作评估记录表格,并明确清晰的评价标准。实作评估应当在局方的监督下,按照与局方商定的计划组织开 展。实作评估完成后,应当现场向局方提交填写完整的评估记录表格复件。


(七)档案和记录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每名培训教员的档案,包括聘用合作维修单位的教员。培训教员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

(2)维修人员执照号码(如有);

(3)工作和教学经历;

(4)培训记录和证书复印件;

(5)培训资格授权记录;

(6)实施培训记录;

(7)参加实作评估记录(如有)。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每名学员的培训记录,并与第(四)条要求班组记录分开保存。学员培训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

(2)学习和工作经历;

(3)培训起止日期和执照类别;

(4)理论培训模块、教员;

(5)实作培训项目、教员、教员评价(如适用);

(6)参加理论考试时间、成绩和实作评估记录。


上述档案和培训记录应当由专门的档案存放设施或系统妥善保存,其中教员档案应当保存至其离职后至少 5 年,培训班组记录和学员培训记录应当保存至其完成培训后 5 年。


(八)培训机构管理手册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编制一个规范符合本文件各项要求的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责任声明;

(2)手册的编写、修改、分发管理;

(3)培训设施设备;

(4)组织机构和人员;

(5)培训能力和规模;

(6)培训大纲、教材和课件管理;

(7)培训实施规范;

(8)培训质量控制;

(9)理论考试和实作评估的申请和实施;

(10)档案和记录管理。


为具体落实上述管理要求,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或管理制度,并将工作程序或管理制度文件清单作为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的附录。


四.责任和权利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对所开展的维修培训满足其编制的培训大纲 负责,并保证其与培训有关的设施、机构及人员便于民航局或者民 航地区管理局审查、监督和调查。


维修培训机构在获得批准后,可以在批准的培训地点从事批准 范围内的维修人员执照类别培训,并在完成培训后向局方申请对培 训学员的理论考试和实作评估。



文章分类: 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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