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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91   D章维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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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301条  适用范围

   (a)  除本条(b)款的情况外,本章的规定适用于任何持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适航证件的航空器的维修。

   (b)  按照CCAR-121部、CCAR-135部实施运行的航空器应当按照其相应规定进行维修。

第91.303条  总则

     (a)  任何人(包括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和航空器代管人)使用的大型航空器及其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工作都应当由按照CCAR-145部获得相应批准的维修单位实施或者按照CCAR-43部第43.11(e)由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实施。

(b)  除本条(a)款的情况外,其他航空器的维修可以按照下述规则进行:

(1) 航空器机体和部件的翻修应当由按照CCAR-145部获得相应批准的维修单位实施或者按照CCAR-43部第43.11(e)由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实施;

(2) 其他任何维修应当按照CCAR-43部实施。

(c) 航空器的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使用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以及对其实施维修的任何机构和人员应当接受局方为保证其对本章规定的符合性而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91.305条  适航性责任

(a)  航空器的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对保持航空器的适航性状态负责,包括机体、发动机、螺旋桨及其安装设备的适航性。

(b)  为落实航空器的适航性责任,航空器的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应当按照第91.303条的规则保证其使用的航空器完成如下工作:

(1) 按照第91.307条的规定完成要求的维修;

(2) 除第91.443条允许不工作的任何仪表或设备外,在每次飞行前对于影响安全运行的有关缺陷和损伤进行处理并达到经批准的标准;

(3) 完成适航指令和局方要求强制执行的任何其他持续适航要求。

(c)  上述工作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进行委托,但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运营人负有同样的适航性责任。

第91.307条  要求的维修    

(a)  航空器的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完成对航空器的检查:

(1) 按照航空器的设计规范、型号合格证数据单或局方批准的其它文件中的规定,对有时间限制部件的更换时间进行检查,以保证在到达时间限制前及时更换;

(2) 对于大型飞机、涡轮喷气多发飞机、涡桨多发飞机或者涡轮动力旋翼机,按照第91.309条要求的检查大纲的规定进行检查;

(3) 对于本条(a)(2)之外的的航空器,在每100小时的飞行时间内按照CCAR-43部的规定完成100小时检查,但如果在连续的12个日历月内没有达到100小时的飞行时间,则应当在上次完成100小时检查之日起12个月之内完成CCAR-43部规定的年度检查。如果需要为检查而进行调机时,可以超过100小时的限制,但超出时间不得多于10小时。并且在计算下一个100小时使用时间时要包括这次超过100小时的时间。

(4) 如果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颁发的航空器维修手册或其他持续适航文件中规定的检查超过CCAR-43部规定的100小时检查或者年度检查,则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检查,并且不必重复执行100小时检查或者年度检查。

(b) 对于本条(a)款要求的100小时或者年度检查,航空器的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可以使用分解检查任务的渐进式检查大纲来实施,但应当向局方提交书面备案,并且符合如下规定:

(1) 渐进式检查大纲应当以小时数或天数来标明每一检查任务的详细周期和计划,该计划可以包括因为飞行而超过维修间隔(不超过10小时)的说明;

(2) 渐进式检查的频度和内容应当保证航空器在规定的期限内能得到全面检查,保证航空器始终处于适航状态,并且始终符合航空器的设计规范、型号合格证数据单、适航指令以及其它经批准的数据;

(3) 如果渐进式检查中断,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局方,并且在中断后以最先到达下一次检查期限的检查任务起恢复100小时检查或年度检查。

(c) 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其高度表系统和高度报告设备应当按照下述要求完成测试和检查:

(1) 24个日历月内,对每个静压系统、高度表仪表和自动气压高度报告系统进行测试和检查,并符合CCAR-43部附录B的规定;

     (2) 除使用系统排水和备用静压活门外,对静压系统的任何开启和关闭之后,该系统须进行测试和检查,并符合CCAR-43部附录B(a)款的规定;

(3) 安装或维修后,ATC应答机的自动气压高度报告系统应当进行测试和检查,并符合CCAR-43部附录B的规定。

(d)  任何航空器上安装的ATC应答机应当按照下述要求完成测试和检查:

     (1)  24个日历月之内, ATC应答机应当进行测试和检查,并符合CCAR-43部附录C的规定;

     (2)  安装或维修后, ATC应答机应当进行测试和检查,并符合CCAR-43部附录C(c)款的要求。

(e)  除第91.443条允许不工作的任何仪表或设备外,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应当对上述检查发现的任何超出航空器设计规范、型号合格证数据单、适航指令以及其它经批准的数据的故障、缺陷进行修复。

(f)  如果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颁发的航空器维修手册或其他持续适航文件中含有其他维修要求时,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应当按照其要求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维修。

第91.309条  航空器检查大纲

(a)  大型飞机、涡轮喷气多发飞机、涡桨多发飞机或涡轮动力旋翼机的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应当选择下述任一方式建立航空器检查大纲:

(1) 制造商推荐的现行检查大纲;

(2) 按照本条(b)款制定检查大纲;

(b) 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可以按照下述要求制定航空器的检查大纲,但仅适用于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本身所使用的航空器:

(1) 检查项目应当包括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旋翼装置、救生设备以及应急设备等航空器所有结构、系统和部件;

(2) 遵守航空器规范、型号合格证数据单或局方批准的其它文件中规定的有时间限制的部件的更换时间要求;

(3) 体现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颁发的航空器维修手册或其他持续适航文件中含有的适航性限制项目(如适用)

(4) 以使用时间、日历时间、系统工作次数或其任何组合表示的各项检查的时限;

(5) 制定检查的说明和程序,包括必要的试验和特殊检查,说明和程序必须详细阐明要求进行检查的机身、发动机、螺旋桨、旋翼和设备的部位和区域;

(6) 列出负责安排大纲所要求检查工作的人员姓名或者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c)  按照本条(b)款制定的检查大纲及其任何修订应当向局方申请批准,并且在局方认为有必要进行修改时,应当按照局方的通知进行修改。

(d) 当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将航空器的检查大纲从现有的方式改为另一种检查大纲时,应当用按原先检查大纲下累计的使用时间、日历时间或使用循环,来确定新检查大纲的检查项目到期时间。


文章分类: 通航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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