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91 B章飞行规则315
第91.191条 II类或III类运行手册 (a) 除了本条(c)款规定的外,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进行II类或III类运行时,应当: (1) 航空器上必须载有经批准的对该航空器现行有效的II类运行手册; (2) 依据手册的程序、指令和限制实施运行; (3) 对手册中所列的II类或III类运行所必需的航空器仪表和设备,已经按照该手册中的维修大纲进行过维修和检查。 (b) 运营人必须将一套经批准的现行有效的手册保存在主运行基地,在局方运行监察员要求时可供检查。 (c) 本条不适用于依据CCAR-121部和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实施的运行。 第91.193条 某些II类运行的批准 对于按CCAR-97部定义属于A类飞机的小型飞机,当局方确认该航空器运营人按照批准文件中规定的条款能够安全实施II类运行时,可以批准其偏离第91.189、第91.191和第91.413条(e)款的规定实施II类运行。航空器按此种批准运行时,不允许为取酬而载运旅客或财产。 第91.195条 航空器燃油加注的一般规定 (a)飞机不应在乘客登机、离机或在机上时加油,除非机长或其他有资格的人员在场并随时能以可行的最实用和快捷的方法引导乘客撤离飞机。 (b) 不得在乘客登机、离机和在机上时或旋翼正在旋转时为直升机加油,除非机长或有资格的人员在场,随时可以启动和组织人员以最实用和快捷的方法撤离直升机。 (c) 如果在乘客登机、离机或在机上时加油,则应使用飞机(直升机)的内话系统或其他适当的方法,保持监督加油的地面机组人员与机长或本条(a)款所要求的其他合格人员之间的双向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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