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91 B章飞行规则210
第91.185条 双向无线电通信失效 (a) 除空中交通管制批准外,在飞行过程中,当双向无线电通信失效时航空器驾驶员必须遵守本条的规则。 (b) 如果无线电通信失效发生在目视飞行规则条件下,或者在失效后遇到目视飞行条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按目视飞行规则继续飞行,并尽快着陆。 (c) 如果无线电失效发生在仪表飞行规则条件下,并且不能按照本条 (b)款实施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根据以下规定继续飞行: (1)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飞行航线: (i) 按照最后接到的空中交通管制许可所指定的航线继续飞行。 (ii) 如果航空器正在被雷达引导,从无线电失效点直接飞向雷达引导指令所指定的定位点、航线或航路; (iii) 在没有指定航线时,按照空中交通管制曾告知在后续指令中可能同意的航线飞行; (iv) 如果不能按照(c)(1)(iii)所述航线飞行时,则按照飞行计划所申请的航线飞行。 (2) 按照下列高度或高度层中最高者飞行: (i) 无线电失效前最后一次空中交通管制许可中所指定的高度或飞行高度层; (ii) 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最低高度或高度层; (iii) 空中交通管制曾告知在后续指令中可能同意的高度或高度层。 (3) 离开空中交通管制许可界限 (i) 当空中交通管制许可界限是起始进近定位点的情况下,航空器驾驶员如果已收到空中交通管制给出的发布下一许可的时刻,应当在接近此时刻时开始下降或下降和进近;如果未曾收到发布下一许可的时刻,则尽可能按照提交的飞行计划所计算出的预计到达时刻或(与空中交通管制一起)修正的航路预计到达时刻下降或下降和进近。 (ii) 在许可界限不是起始进近定位点的情况下,航空器驾驶员如果已收到过空中交通管制给出的预计发布下一许可的时刻,应当在此时刻离开许可界限;如果未曾收到过发布下一许可的时刻,应当在到达该许可界限上空时继续飞向起始进近定位点,并尽可能按照提交的飞行计划所计算出的预计达到时刻或(与空中交通管制一起)修正的航路预计到达时刻开始下降或下降和进近。 第91.187条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时的故障报告 (a)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发生导航、进近或通信设备故障时,机长应当尽快向空中交通管制报告。 (b) 按本条(a)款要求提交的报告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航空器识别标志; (2) 故障的设备; (3) 驾驶员按仪表飞行规则驾驶航空器能力受到削弱的程度; (4) 需要得到空中交通管制帮助的内容和范围。 第91.189条 II类和III类运行的规则 (a) 驾驶民用航空器实施II类或III类运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飞行机组必须由一名机长和一名副驾驶组成,这些驾驶员必须持有CCAR-61部中规定的相应等级和II类或III类运行许可; (2) 飞行机组成员应当对所用航空器与程序具有足够的知识和熟练的技术; (3) 操纵驾驶员前方仪表板上具有所用飞行控制引导系统的相应仪表。 (b) 除经局方批准外,实施II类或III类运行时,所需的每一地面设备和相关的机载设备必须工作正常。 (c) 在本条中,当所用的进近程序规定并要求使用决断高度/决断高(DA/DH)时,批准的决断高是指下列高度中的最高值: (1) 进近程序规定的决断高度/决断高(DA/DH); (2) 给机长规定的决断高度/决断高(DA/DH); (3) 根据航空器设备所规定的决断高度/决断高(DA/DH)。 (d) 航空器驾驶员在规定使用的决断高度/决断高(DA/DH)的II类或III类进近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在批准的决断高度/决断高(DA/DH)以下继续进近: (1) 该航空器处于能够以正常下降率的机动飞行位置上,可以将飞机正常着陆在预定着陆的跑道接地区内。 (2) 至少建立了下列一种着陆跑道目视参照物,并清晰可见: (i) 进近灯光系统。除非红色跑道末端灯或红色跑道边灯是清晰可见和可辨认的,否则不得下降到离接地区标高以上30米(100英尺)以下。 (ii) 跑道入口。 (iii) 跑道入口标志。 (iv) 跑道入口灯。 (v) 接地区域或接地区域标志。 (vi) 接地区域灯。 (e) 除经局方批准外,航空器驾驶员在接地前任何时候如果不能建立本条(d)款要求的目视参考,必须立即执行相应的复飞程序。 (f) 实施无决断高的III类运行时,航空器驾驶员只有在符合局方批准文件中规定的条件时,方可着陆。 (g) 本条(a)款到(f)款不适用于CCAR-121部和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颁发的运行合格证持有人所实施的运行。按本章运行的任何民用航空器驾驶员不得做根据CCAR-121部和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颁发的合格证的持有人所实施的II类或III类运行,除非该运行是按照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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