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91 B章飞行规则450
第91.177条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最低高度 航空器按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时,除起飞和着陆需要外,必须遵守下列最低飞行高度的规定: (a) 在进入机场区域内飞行时,不得低于仪表进近图中规定的最低扇区高度,在按照进离场程序飞行时,不得低于仪表进离场程序中规定的高度。在没有公布仪表进离程序或最低扇区高度的机场,在机场区域范围内,航空器距离障碍物的最高点的高度,平原地区不得小于300米,高原、山区不得小于600米。 (b) 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在距预定航路中心、航线两侧各25000米水平距离范围内,在平原地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400米的高度以下,在高原和山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600米的高度以下飞行。 第91.179条 仪表飞行规则的巡航高度和飞行高度层 (a) 航空器驾驶员在按仪表飞行规则巡航平飞时,必须保持空中交通管制指定的高度或飞行高度层。 (b) 飞行高度层按以下标准划分: (1) 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飞行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飞行高度由8900至125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飞行高度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2) 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飞行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飞行高度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飞行高度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3) 飞行高度层根据标准大气压条件下假定海平面计算。真航线角从航线起点和转弯点量取。 第91.180条 在RVSM空域内的运行 (a) 除本条(b)款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在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内运行航空器,除非: (1) 运营人的航空器符合本部规章附录D要求的最低标准; (2)运营人获得局方或注册国的批准。 (b) 局方可以授权运营人偏离本条(a)款要求。 第91.181条 飞行航道 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在公布的航路上,沿该航路的中心线飞行。 (b) 在任何其他航线上,沿确定该航线的导航设施或定位点之间的连线飞行。但是,本条并不禁止为避开其他航空器或为改变飞行高度需要偏离航线的机动飞行。 第91.183条 仪表飞行规则的无线电通信 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驾驶员必须在指定的频率上保持守听,并且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以下事项: (a) 通过指定报告点或空中交通管制规定的报告点的时间和高度,但是,航空器处于雷达管制下时,仅需在通过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特别要求的那些报告点时报告; (b) 遇到没有得到预报的气象条件; (c) 与飞行安全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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