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91 B章飞行规则505
第91.155条 基本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 (a) 本条规定了基本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除经空中交通管制按第91.137条批准在高空空域实施目视飞行规则的飞行外,只允许在中低空空域内实施。 (b) 除第91.157条规定外,只有气象条件不低于下列标准时,航空器驾驶员方可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1) 除(b)(2)、(3)项规定外,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3千米(含)以上,能见度不小于8千米;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3千米以下,能见度不小于5千米;距云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500米,垂直距离不小于300米。 (2) 除运输机场空域外,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900米(含)以下或离地高度300米(含)以下(以高者为准),如果在云体之外,能目视地面,允许航空器驾驶员在飞行能见度不小于1600米的条件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i) 航空器速度较小,在该能见度条件下,有足够的时间观察和避开其他航空器和障碍物,以避免相撞; (ii) 在空中活动稀少,发生相撞可能性很小的区域; (3) 在符合(b)(2)项的条件下,允许旋翼机在飞行能见度小于1600米的条件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第91.157条 特殊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 (a) 在运输机场空域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3千米以下,允许按本条天气最低标准和条件实施特殊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无须满足第91.155条的规定。 (b) 特殊目视飞行规则天气标准和条件如下: (1) 得到空中交通管制的许可; (2) 云下能见; (3) 能见度至少1600米(旋翼机可用更低标准), (4) 除旋翼机外,驾驶员满足CCAR-61部仪表飞行资格要求,航空器安装了第91.407条要求的设备,否则只能昼间飞行。 (c) 除旋翼机外,只有地面能见度(如无地面能见度报告,可使用飞行能见度)至少为1600米,航空器方可按特殊目视飞行规则起飞或着陆。 第91.159条 目视飞行规则的巡航高度和飞行高度层 除经空中交通管制批准外,驾驶航空器按目视飞行规则在离地900米以上做水平巡航飞行时,应当按照第91.179条规定的飞行高度层飞行。 第91.167条 仪表飞行规则条件下飞行的燃油要求 (a) 航空器驾驶员在仪表飞行规则条件下开始飞行前,必须充分考虑风和预报的气象条件,在航空器上装载足够的燃油,这些燃油能够: (1) 飞到目的地机场着陆; (2) 然后从目的地机场飞到备降机场着陆,本条(b)款规定除外; (3) 在完成上述飞行之后,对于飞机,还能以正常巡航速度飞行45分钟,对于直升机,备降起降点上空450米(1500英尺)高度以等待速度飞行30分钟,并且加上附加燃油量,以便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足以应付油耗的增加。 (4) 按本条(c)(2)款的要求,当没有适合的备降机场时,飞至这次飞行所计划的起降点然后以等待速度飞行两小时。 (b) 对于飞机,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不选用备降机场,本条(a)(2)项不适用: (1) 预计着陆的目的地机场具有局方公布的标准仪表进近程序; (2) 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两者组合表明,在飞机预计到达目的地机场时刻前后至少1小时的时间段内,云高高于机场标高600米,能见度至少5千米。 (c) 对于直升机,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不选用备降机场,本条(a)(2)项不适用: (1) 云高高于机场标高300米或高于适用的进近最低标准之上120米(以高者为准),能见度3千米或高于程序规定的最低标准1500米(以高者为准),或(2)(i) 预定着陆起降点地处孤立,无适当的目的地备降机场; (ii) 该孤立的预定着陆起降点规定有仪表进近程序; (iii) 当目的地为近海起降点时,确定了一个不能返航点。 (d) 在下述条件下,可以为直升机指定适当的近海备降起降点: (1) 仅在飞过不能返航点之后使用近海备降起降点。不能返航点之前必须使用岸上备降机场; (2) 在确定备降起降点适用性时,必须考虑关键操纵系统和关键部件的机械可靠性; (3) 在到达备降起降点之前,保证单台发动机失效时的性能水平; (4) 必须保证直升机起降平台可用; (5) 天气资料必须准确可靠 (e) 当直升机携带的燃油足以飞往岸上的某个备降起降点时,不应使用近海备降起降点。这种情况应视为例外,而且不应包括恶劣天气条件下业载增加的情况。 (f) 直升机在计算本条中所需的燃油和滑油量时,至少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1) 预报的气象条件; (2) 预期的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和交通延误; (3) 仪表飞行时,在目的地起降点进行一次仪表进近,包括一次复飞; (4) 释压程序(如适用),或在航路上一台动力装置失效时的程序;和 (5) 可能延误直升机着陆或增加燃油和/或滑油消耗的任何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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