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91 B章飞行规则417
第91.135条 空中危险区、限制区和禁区 (a) 空中危险区、限制区和禁区是指根据需要,经批准划设的空域。飞行中航空器驾驶员应当使用机载设备和地面导航设备,准确掌握航空器的位置,防止误入危险区、限制区和禁区。 (b) 经特别批准在限制区域内飞行或穿越该区域的航空器,必须遵守限制区内的飞行规定。 第91.137条 在高空空域内的运行 高空空域是指标准海平面气压6000米(不含)以上的空域。除经空中交通管制按本条(d)款批准偏离外,驾驶员在该空域内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航空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只有预先得到空中交通管制的许可,方可进入该空域。 (b) 除经空中交通管制同意外,进入高空空域内运行的航空器必须安装必要的通信设备,该设备能在空中交通管制指定的频率上与空中交通管制建立双向无线电通信联系。航空器驾驶员在该空域中必须与空中交通管制保持双向无线电通信联系。 (c) 除经空中交通管制同意外,进入高空空域运行航空器必须按照第91.427条的规定安装应答机。 (d) 经空中交通管制批准,运营人可以在一次或一组飞行中偏离本条款。航空器在飞行中如果应答机不工作,经空中交通管制同意,可以在高空空域内继续飞行至目的地的机场或可以进行维修的机场。 第91.139条 临时的飞行限制 (a) 根据安全需要,局方将发布航行通告(NOTAM)对一个特定区域实施临时的飞行限制,并说明该区域的危险和限制的条件。实施临时飞行限制通常出于下列原因: (1) 为保护地面或空中的人员和财产不受与地面事故相关的危害; (2) 为抢险救灾的航空器提供安全的运行环境; (3) 在发生可能造成公众关注的事故或事件的地点上空,防止前来观看的或出于其他目的的航空器飞入。 (b) 在按本条(a)款发布航行通告后,凡进入该临时限制区域的航空器必须经空中交通管制特殊批准,并按空中交通管制的指令飞行。 第91.151条 目视飞行规则条件下飞行的燃油要求 (a) 飞机驾驶员在目视飞行规则条件下开始飞行前,必须考虑风和预报的气象条件,在飞机上装载足够的燃油,这些燃油能够保证飞机飞到第一个预定着陆点着陆,并且此后按正常的巡航速度还能至少飞行30分钟(昼间)或45分钟(夜间)。 (b) 旋翼机驾驶员在目视飞行规则条件开始飞行前,必须考虑风和预报的气象条件在旋翼机装载足够的燃油,这些燃油能够保证旋翼机飞到第一个预定着陆点着陆,并且此后按正常巡航速度还能至少飞行20分钟。 (c) 在计算本条中所需的燃油和滑油量时,至少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1) 预报的气象条件; (2) 预期的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和交通延误; (3) 释压程序(如适用),或在航路上一台动力装置失效时的程序; (4) 可能延误直升机着陆或增加燃油和/或滑油消耗的任何其他情况。 第91.153条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计划 (a) 目视飞行规则 如本场空域符合目视气象条件,可以在本场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如当前气象报告或当前气象报告和气象预报的组合表明本场、航路和目的地的天气符合目视气象条件,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进行航路飞行。 (b)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计划的要求 航空器驾驶员提交的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计划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 该航空器国籍登记号和无线电呼号(如需要)。 (2) 该航空器的型号,或者如编队飞行,每架航空器的型号及编队的航空器数量。 (3) 机长的姓名和地址,或者如编队飞行,编队指挥员的姓名和地址。 (4) 起飞地点和预计起飞时间。 (5) 计划的航线、巡航高度(或飞行高度层)以及在该高度的航空器真空速。 (6) 第一个预定着陆地点和预计飞抵该点上空的时间。 (7) 装载的燃油量(以时间计)。 (8) 机组和搭载航空器的人数。 (9) 局方和空中交通管制要求的其他任何资料。 (c) 当批准的飞行计划生效后,航空器机长拟取消该飞行时,必须向空中交通管制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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