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91 B章飞行规则352
第91.125条 空中交通管制灯光信号 机场管制塔台发给航空器的灯光或信号弹信号在如下表中所示:
第91.127条 在通用航空机场空域内的运行 (a)除局方要求或经局方批准外,航空器在通用航空机场空域内运行必须遵守本条规定。 (b)除非机场另有规定或指令,航空器驾驶员应当采取左转弯加入机场起落航线,并避开前方航空器的尾流。 (c)除经空中交通管制同意外,航空器在设有管制塔台的机场起飞、着陆或飞越时,应当与机场管制塔台建立双向无线电通信联系,在通信失效的情况下,只要气象条件符合基本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机长应当驾驶航空器尽快着陆,在仪表飞行规则条件下运行时,航空器必须遵守第91.185条的规定。 第91.129条 在一般国内运输机场空域内的运行 (a)除经空中交通管制同意外,在一般国内运输机场空域内运行的航空器驾驶必须遵守本条及第91.127条的规定。 (b)运营人可以根据空中交通管制批准,在一次或一组飞行中偏离本条规定。 (c)航空器必须满足下列双向无线电通信的要求: (1)航空器在进入该机场空域前,必须与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空中交通管制建立双向无线电通信,并在该机场空域飞行过程中一直保持通信联系; (2)航空器离场过程中,必须与管制塔台建立双向无线电通信联系,并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的指令在该机场空域内运行。 (d)在该空域内飞行,驾驶员必须与空中交通管制保持不间断的双向无线电通信联系。 (1)在仪表飞行规则下,航空器的无线电失效,驾驶员必须遵守第91.185条的规定。 (2)在目视飞行规则下,航空器的无线电失效,如符合下列条件,驾驶员可操控航空器着陆: (i)天气条件符合或高于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 (ii)能够保持目视塔台的标志指示; (iii)得到塔台的着陆许可。 (e)在一般国内运输机场空域内时: (1)除离云距离限制并经塔台同意外,大型或涡轮发动机的飞机在进入机场起落航线时,不得低于机场标高以上450米(1500英尺),直至为安全着陆需要下降到更低高度。 (2)使用仪表着陆系统进近着陆的大型或涡轮发动机飞机在外指点标(或飞行程序中规定的下滑道截获点)和中指点标之间,不得低于下滑道飞行。 (3)使用目视进近坡度指示仪进近着陆的飞机,应当保持在下滑道或以上的高度,直至为安全着陆需要下降到更低高度。 本条(e)(2)和(e)(3)款不禁止为保持在下滑道上而进行的瞬时低于或高于下滑道的正常修正飞行。 (f)离场航空器应当遵守局方批准的离场程序飞行,大型或涡轮发动机飞机起飞后应当尽快爬升到离地450米(1500英尺)高度以上。 (g)在一般国内运输机场空域中运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第91.427条规定,安装并正确使用空中交通管制应答机和高度报告设备,且工作正常。 (h)大型或涡轮发动机飞行驾驶员必须遵守局方批准的机场跑道噪音限制程序,使用空中交通管制制定噪音限制跑道。但是,根据第91.5(a)款中机长在安全运行上具有最终决定权的规定,为保证飞机安全运行,空中交通管制可以根据机长的申请同意其使用其他跑道。 (i)航空器驾驶员在开始滑行、进入滑行道和跑道、穿越滑行道和跑道以及起飞和着陆都必须得到空中交通管制相应的许可。 第91.131条 在一般国际运输机场空域内的运行 (a)除经空中交通管制同一外,在一般国际运输机场空域内运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本条和第91.129条的规定。 (b)航空器在一般国际运输机场空域内起飞后爬升或着陆前下降时,必须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的指令进行。航空器离场加入航路、航线 和脱离航路、航线飞向机场,应当按照该机场使用细则或者进离场飞行程序规定的航线和高度上升或者下降。 (c)相邻机场的穿云上升航线或下降航线互有交叉,飞行发生冲突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遵照空中交通管制指令飞行。 (d)航空器在此类机场空域飞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航线(航向)、高度、次序进入或脱离空域,并且保持在规定的空域和高度范围内飞行。 第91.133条 在特别繁忙运输机场空域的运行 (a)除经空中交通管制同意外,在特别繁忙运输机场空域内运行的航空器,应当遵守第91.129条和以下规定。 (b)在特别繁忙运输机场起飞、着陆和飞越的航空器机长必须至少持有私用驾驶员执照。 (c)在特别繁忙运输机场起飞、着陆和飞越的航空器机长必须至少持有私用驾驶员执照。 (d)在特别繁忙运输机场空域运行的航空器必须满足下列通信和导航要求: (1)航空器在空域内飞行时,任何时候必须与空中交通管制保持双向通信。 (2)航空器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时,必须具有正常工作的VOR(甚高频全向信标)接受机。 (3)应当暗转符合第91.427(a)款规定的应答机和自动高度报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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