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91 B章飞行规则225
第91.109条 飞行教学、模拟仪表飞行和某些飞行考试 (a)用于飞行教学的民用航空器(载人自由气球除外)应当具有功能齐备的双套操纵装置,但是,装有单套可转移驾驶盘来代替控制升降舵和副翼的固定双套操纵装置的单发飞机,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用于进行仪表飞行教学: (1)飞行教员确认可安全实施飞行; (2)控制操纵装置的驾驶员至少持有带合适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 (b)在驾驶民用航空器进行模拟仪表飞行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在另一操纵座位上应当有一名安全监视驾驶员,该员至少持有私用驾驶员执照,并带有适合于航空器的类别和级别等级; (2)安全监视驾驶员具有足够的航空器前方和两侧的视野,否则应当增加一名能胜任观察员职责的人员弥补安全监视驾驶员的视野; (3)除轻于空气航空器以外,该航空器装备功能齐全的双操纵装置。但是,对装有单套可转移驾驶盘来代替控制升降舵和副翼的固定双操纵装置的单发飞机,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进行模拟仪表飞行: (i)安全监视驾驶员确认可安全实施飞行; (ii)控制操纵装置的驾驶员至少持有带合适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 (c)民用航空器在用于下列飞行考试时,除接受考试的驾驶员外,在另一驾驶员座位上的驾驶员应当完全合格于在该航空器上担任机长: (1)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行考试; (2)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增加级别或型别等级的飞行考试; (3)CCAR-121部熟练检查的飞行考试。 第91.111条 在其他航空器附近的运行 (a)任何人不得驾驶航空器靠近另一架航空器达到产生碰撞危险的程度。 (b)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驾驶航空器进行编队飞行。 (c)任何人不得驾驶载客的航空器进行编队飞行。 第91.113条 除水面运行外的航行优先权规则 (a)本条规定不适用于航空器在水面上的运行。 (b)当气象条件许可时,无论是按仪表飞行规则还是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航空器驾驶员必须注意观察,以便发现并避开其他航空器,在本条的规则赋予另一架航空器航行优先权时,驾驶员必须为该航空器让出航路,并不得以危及安全的间隔在其上方、下方或前方通过。 (c)遇险的航空器享有优先于所有其他航空器的航行优先权。 (d)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 (e)在同一高度交叉相遇,驾驶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但系列情况除外: (1)有动力装置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必须给飞艇、滑翔机和气球让出航路; (2)飞艇应当给滑翔机及气球让出航路; (3)滑翔机应当给气球让出航路; (4)有动力装置的航空器应当给拖曳其他航空器或物件的航空器让出航路; (f)从一家航空器的后方,在于该航空器对称面小于70度夹角的航线上向其接近或超越该航空器时,被超越的航空器具有航行优先权。而超越航空器不论是在上升、下降或平飞均应当向右改变航向给对方让出航路,此后二者相对位置的改变并不解除超越航空器的责任,直至完全飞越对方并有足够间隔时为止。 (g)当两架或两架以上航空器为着陆向同一机场进近,高度较高的航空器应当给高度较低的航空器让路,但后者不能利用本规则切入另一正在进入着陆最后阶段的航空器的前方或超越该航空器。已经进入最后进近或正在着陆的航空器优先于飞行中或在地面运行的其他航空器,但是不得利用本规定强制另一架已经着陆并将脱离跑道的航空器为其让路。 (h)一架航空器得知另一架航空器紧急着陆时,应当为其让出航路。 (i)在机场机动区滑行的航空器应当给正在起飞或即将起飞的航空器让路。 第91.115条 水面航行优先权规则 (a)驾驶水上航空器的驾驶员在水面上运行过程中,必须与水面上的所有航空器或船舶保持一个安全距离,并为具有航行优先权的任何船舶或其他航空器让出航路。 (b)当航空器与航空器或船舶在交叉的航道上运行时,在对方右侧的航空器或船舶具有航行优先权。 (c)当航空器与航空器或船舶相对接近于相对运行时,必须各自向右改变其航道以便保持足够的距离。 (d)当超越前方航空器或船舶时,被超越的航空器或船舶具有航行优先权,正在超越的一方在超越过程中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在特殊情况下,当航空器与航空器或船舶接近将产生碰撞危险时,双方必须仔细观察各自的位置,根据实际情况(包括航空器或船舶自身的操纵装置)进行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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