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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业内人士必读】这个与无人机息息相关的法规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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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无人机英雄榜

      2015年12月30日,民航局运输司组织制定了《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办法征求意见,此管理办法的出台在微信群引起了众多无人机厂商的激列讨论,同时也对本管理办法提出了很多意见(本文后半部分有某厂商的意见,供大家参考),也希望业内人士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为无人机的规范化各尽一份力。



以下是此管理办法正文:

  为规范对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以下简称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管理。


二、管理职责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实施本辖区内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三、经营活动范围

  主要包括:无人机驾驶员培训、货物(邮件)运输、空中喷洒(撒)、电力作业、航空探矿、航空摄影、空中拍照、空中巡查、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气象探测、科学实验等项目。其他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由民航局确定。抢险救灾不受上述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按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二) 活动主体应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三) 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的无人机,该无人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取得适航证;

(四) 需使用的专业作业设施设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经检测合格;

(五) 有与所使用无人机(7KG 以下及植保无人机除外)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或训练合格证的驾驶员;

(六) 设立经营、运行及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七) 所使用的航空无线电频率应符合国家及民航无线电管理法规和规定的要求;需在无人机上设置无线电设备的,应取得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或相应许可;

(八)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完成有关法规标准培训,主管飞行安全、作业质量的负责人还应当在最近两年内具有累计一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

(九) 具备充分的赔偿责任承担能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保险,并确保在无人机飞行活动期间持续有效;

(十) 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要求

  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应当向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申请,按规定的格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一)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 企业章程;

(三) 法定代表人以及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安全和作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声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文件;

(四) 无人机的购租合同,付款及完税证明;

(五) 无人机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需装配的机载无线电台的执照;

(六) 驾驶员执照或训练合格证(使用无人机为 7KG 以下或植保无人机的,无须提供),以及与申请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七) 具备充分赔偿责任承担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投保文件等;

(八) 企业经营管理手册;

(九) 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企业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十) 有外商投资的,申请人应当按国家及民航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提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一) 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的声明文件。


六、经营许可程序

  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程序按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执行,但取消筹建环节。


七、许可证管理

(一)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证,应载明相应的经营活动范围;经营许可证编号为“民航通企字 W****号”,其中“*”代表阿拉伯数字。

(二)现有通用航空企业申请使用无人机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履行经营许可变更程序。变更后的许可证除增加相应的经营活动范围外,编号应由“民航通企字***号”变更为“民航通企字 W***号”。


八、特殊飞行任务申报管理

  通用航空企业申请使用无人机执行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应按照《关于规范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报工作的通知》(民航发〔2013〕39 号)、《关于规范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民航发〔2013〕61 号)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九、飞行活动要求

(一)通用航空企业在组织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飞行计划申报程序,获准后方可开展飞行活动;

(二)通用航空企业在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期间,应按照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的要求,具备飞行动态监控手段,并与相关管制单位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系。如遇发生影响飞行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不正常情况时,应立刻向相关管制单位报告,同时执行已制定的特殊情况处置预案,引导无人机返航或在安全区域内坠毁。


十、监督管理

  各管理局应加强监督管理,督促通用航空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文件等的要求开展无人机经营活动,制定应对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飞行安全。


  本办法由民航局运输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请将相关意见建议于2016年1月8日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司。

联系人:马莉,010-64091871

邮箱地址:GA@caac.gov.cn


针对此管理办法,小编整理了全球鹰(深圳)无人机有限公司余景兵提出的意见:

  1. 欢迎民航局对无人机企业运营活动进行管理,有效的管理会规范无人机行业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改善社会就业,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2. 标题中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正文中又改为“无人机”,请问本文到底是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还是规范“无人机”管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定义在哪?范围包括哪些?顾名思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包括“无人机”,但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等于“无人机”,“无人机”的定义和分类在哪里?什么是无人机?既能娱乐又可以干活的带摄像机的飞行平台算不算无人机? 多大的算无人机?无人机有哪些分类?请民航局运输司严格定义和界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无人机”!

  3.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限定了“无人机的经营活动范围”,我们的疑问是:根据中央军委和国务院于2003年01月10日 联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按《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理解,“通用航空”主要指的是除公共航空运输业务以外的“有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活动,《条例》中对无人驾驶设施如“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还特地做了详细规定,那么对于近两年在国内发展如火如荼,风起云涌的无人机行业,解决大量就业,促进国民经济蓬勃发展的新兴朝阳产业,10多年前立法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并没有关于无人机的详细规定和立法,所以请民航局做好详细调研,先完成无人机的相关立法程序,再出台具体规定!

  4.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众所周知,常规通航企业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和《适航证》非常困难,没有两三年功夫是搞不定的,更何况“无人机适航管理的法规”在哪里?无人机企业如何办理适航证?没有无人机适航的法律法规,没有适航办理程序,现有的无人机制造企业和无人机经营企业怎么办?暂停生产,暂停经营?等待这些法规出台?

  5.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七)款规定“需在无人机上设置无线电设备的,应取得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或相应许可”,大家知道,基本上大部分无人机都是靠无线电控制的,这个规定更是为无人机企业发展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因为“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或相应许可”根本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其实,只需要规定哪些无线电频段可以民用,其它频段禁用,否则严格执法,这不就给无人机企业减负了吗!

  6. 对于无人机管理的意见:在今年的通航发展峰会上,中国AOPA无人机管理办公室发布《2015中国无人机报告》,根据相关统计数据,目前我国90%的无人机主要运行于150米高度以下,9%的无人机主要运行于150米高度到1500米高度之间。此外,报告还指出,我国的无人机重量大部分在90%,25公斤到150公斤的无人机约占9%。所以,建议咱民航局运输司做好详尽调查,走群众路线,能针对无人机大部分应用出台简化易执行的政策,这样既能保障公共安全,又能让无人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比如说对空机重量小于25kg,飞行高度小于150米的无人机采用GPS/北斗定位云端管理系统,所有无人机用户必须系统注册,实名登记,飞机上标示,云端系统中针对机场、军事保密单位、政府、危险品存放点等不准无人机飞入的空域画出禁飞区,无人机可以自动规避禁飞区;再如针对空机重量小于25Kg的农业植保无人机能适航豁免,因为这种无人机也就离地3~5米高,而且农田作业属于空旷无人区域,这样做,有利于解决农业机械化/现代化最后一公里问题,同时也解决了农林喷洒作业时效性强,时间紧迫,劳动力短缺问题。

  7.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安全和作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果一个人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去公安机关要跑两趟的话,四个人办理就要累计跑八趟,如果户籍在内地,还需要回内地办理,那么请问,政府内部的事情不可以内部协调查询吗?我们为什么要人为设置这些障碍呢?建议民航局对于无人机经营活动简化或取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不应当把无人机像通航那样管起来。

  8.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六)款规定“使用无人机为7KG以下或植保无人机的,驾驶员无须执照”,这个规定是有问题的。空机重量7kg以下无人机超视距飞行,飞到2、3公里以外,如果驾驶员没有经过专业训练,无人机一旦坠毁将会造成不可预知的灾难!另外,这一条中植保无人机还没有界定空机重量,无人机类型,无人机大小。如果起飞重量大于100kg的植保无人机驾驶员没有证照管理,岂不更可笑吗?以目前植保无人机技术,所有植保无人机都可以在空中任意飞行,没有证照管理,会极大的危害公共安全。甚至植保无人机驾驶员除了无人机驾驶技术学习外,还必须懂得农药毒性和中毒后急救措施,如何避免农药中毒危险。所以建议7kg以下无人机超视距飞行或在人口稠密区飞行的驾驶员以及农林植保无人机作业驾驶员必须证照管理,接受专业培训。

  9.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一)款中要求“通用航空企业在组织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飞行计划申报程序,获准后方可开展飞行活动”,实际上,目前无人机空域的申请,飞行计划的报批非常困难,这也是多年来通航在国内发展非常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植保无人机企业如果农林喷洒,飞机也就飞3~5米高,也要申请空域,这从情理上讲不是闹笑话吗?我们应当守法,但是这个“法”必须合情合理,否则,最后的局面就是满天的“黑飞”!如果通过“无人机云端管理系统”对注册的无人机开放飞行计划的申报,不就很方便吗?这种应用技术目前应当不是问题。

目前,余景兵余总计划与众多无人机业内人士一起联合签名发起意见反馈,目前参与联合签名的公司有以下公司:

1 全球鹰(深圳)无人机有限公司   余景兵

2   北极鸥航空科技(武汉)   郝亮  

3  内蒙古宇通博辉航空航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于柯海

4  东莞市沧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候芬

5 北方天途航空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杜立新

6 启航航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廖展翔

7 贵州博伟科技测绘有限公司无人机部 刘春江

8 贵州快乐草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毛轲

9.河南警翼零捌肆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赵军委

10.北京中科飞客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1.广州刀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李建仁。

12.河南沃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杨帅方

13.山东省低空侦测装备国动中心   武善军

14 山东猎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武善军

15 辽宁猎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武善军

16 辽宁力德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王全超。          

17 北京智影会科技有限公司     郝建新

18 深圳市科比特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卢致文

19 株洲通航科技   刘鑫

20 河南省酷农航空植保科技有限公司 刘立波

21 北京羽翔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王昆

22深圳市盛禾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张婉琳

23佛山世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杜永红

24深圳市艾特航空科技有限洪公司  蒙伟


文章分类: 业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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