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拓思路  兼收并蓄  成就客户  合作共赢
咨询热线:
0472-6970892

民航局:完善无人机运营类法规 UOM项目现正在按程序审批立项

145

640 (1).webp (8).jpg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389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


经研究,我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389号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加快法律法规建设、确定标准体系


一是出台明确的无人机管控法律。民航局全面参与推动国家层面的立法和28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按照民航法授权、法规(条例)颁布、规章(CCAR-92)同步实施的思路推进。持续深度参与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组织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起草工作。目前条例已经进入报批流程。二是完善运营类法规。民航局制定的《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 (AC-92-2019-01)已于2019年2月1日发布。规程基于运行,从航空器适航、飞行运行、人员资质、空管空域等方面对相关风险进行缓控,达到安全运行的目的。当前,社会和业界反映积极,已有多个运营企业提交文件申请成为志愿申请人。当前试运行工作正在按计划推进中。三是补充空管空防法规。保障空域运行安全,有效防范频发的“无人机干扰航班”事件。民航局印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管制处置程序》以来,应急处置程序不断规范,有效降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对空管运行安全和效率的影响。无人机扰航已由多发变为偶发。


二、以技术革新为依托,对无人机实行智能化监控


2018年11月19日,民航局在深圳地区无人机飞行管理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并上线无人驾驶航空器空管信息服务系统(UTMISS)。主要将轻、小型无人机纳入实时管理范围。通过该系统释放的轻型无人机120米以下适飞空域,占整个深圳试点区域面积的63%。现系统已实现限飞空域划设,空域信息提供、计划申请、飞行提示等服务。实现民航、军方、公安三方数据共享。同时,UTMISS通过与民航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等的数据互联,可随时获取每台无人机的生产序列号和注册码,能够为相关部门对违规违法飞行的及时处理提供技术支撑。


三、加快构建信息共享体系,建设统一监管平台


民航局将协同各相关管理主体,结合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化解管理上的“条块分割”。民航局将整合现有监管系统功能,形成全国统一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综合平台,即:UOM。平台将通过行政管理、运行管理、部委协作、社会服务四大模块,重点关注无人机运行的安全、效率、效能及可扩展性,充分融合各管理部门间的信息交互需求。实现民用无人机注册登记,人员资质,航空器适航,空域动静态管理,飞行计划、航空情报等基础信息服务功能。同时与商业云服务,运营人及主要无人机制造商系统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的无人驾驶航空管理体系。UOM项目现正在按程序审批立项中。


以上意见,供贵部答复时参考。


联系单位及电话:


民航局空管办,010-64091659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2019年6月25日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0077号代表议案的答复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


贵委交办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人机管理法》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国无人机产业发展迅速,民用无人机的应用领域也日益广泛。与此同时,无人机危及航空安全,扰乱正常秩序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为满足维护航空秩序和重要目标安全、促进产业有序健康发展、完善航空法律法规体系的迫切需要,民用无人机管理相关法律制定确有必要。


国家空管委办公室正在牵头制定《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议案中有关内容已经得到考虑和体现。草案将民用无人机作为主要管理对象,从生产制造、销售流通、人员资质、任务审批、空域管理、飞行计划和飞行实施等七个环节构建了对无人机的全链条分级分类管理。其中,委员提出的“民用无人机避让制度”与罚则规定,草案皆有涵盖。据了解,草案已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批等相关起草工作正在积极推进。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出修改,在第二百一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作为新的第二百一十四条,增加了无人机立法授权条款,解决了法律法规衔接问题。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积极开展工作,配合好相关部门和立法机关,做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配套规章文件的制订工作,进一步加强民用无人机管理的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推动我国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感谢贵委及代表对民航工作的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民航局空管办 010-64091659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9年6月7日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9017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办公厅:


经研究,我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9017号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明确相关职责,统一工作流程


民航局持续参与国家空管委办公室《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工作。相关职责已经在条例中得到考虑和体现。目前条例已经进入报批流程。


2018年11月19日,民航局在深圳地区无人机飞行管理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并上线试运行综合监管平台。现已实现限飞空域划设,空域信息提供、计划申请、飞行提示等服务。实现民航、军方、公安三方数据共享。UTMISS通过与民航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的数据互联,可随时获取每台无人机的生产序列号和注册码,能够为相关部门对违规违法飞行的及时处理提供技术支撑。


二、丰富应对手段,强化反制技术


民航局正在开展无人机防控技术纳入《机场新技术名录》的相关工作,推进相关技防设备研发和应用;研究出台适用于民用机场环境的无人机探测及反制相关技术要求,为相关设备的应用创造条件。


三、广泛宣传无人机禁飞管理要求


民航局在重点机场及其周边社区加强净空保护(包括防止无人机扰航)的宣传引导。首都机场成立了净空保护领导小组,先后出台了《首都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若干规定》《净空保护区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净空保护宣传手册》等文件,定期组织净空宣传进社区、进校园等活动,并通过搭建微信平台、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不断强化舆论宣传和引导。


以上意见,供贵部答复时参考。


联系单位及电话:


民航局空管办010-64091659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2019年5月31日


文章分类: 行业新闻
website qrcode
联系电话:
0472-6970892
联系地址:内蒙古省包头市青山区稀土路2号通航航空大厦